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含专项审计调查)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为: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五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报告,及相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为: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排列规则应当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七条 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第八条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在制订项目审计计划时,审计组组长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审计项目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审计终结时,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负责人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交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条 除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档案外,下列所列的其他档案也由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一)上级部门及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
(二)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三)在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上,本校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四)审计处的机构改革、人事任免文件及岗位责任制;
(五)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六)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第十一条 其他档案的排列顺序为:请示与批复排列在一起,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与附件排列在一起,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与定稿(有领导签批的草稿)排列在一起,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第十二条 档案的移交:
(一)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对移交的项目审计案卷,进行必要的整理,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写目录,并自目录后第1页起按顺序编码。
(二)案卷立好并经验收后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案卷封皮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填写。
(三)审计档案应为长期保管。存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审计档案借用、归还手续,根据学校综合档案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和审计处制定的文件,由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规定进行分类立卷,编写目录,并于当年年底交校长办公室。
(五)所有文件副本由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收集、整理、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写页码,编写目录,加具封面,负责保管。
(六)所有审计档案及文件副本在送学校档案室前,由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